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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假按揭 职工被判还钱

时间:2010-02-28 来源:乐山房产网 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查看评论(0) 点击(753)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等人,迫于单位压力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实际上银行的贷款由房地产公司使用并偿还。之后房地产公司出现拖欠贷款情况,于是银行将刘某等人和该公司一起告到法院。刘某等人被判还钱。刘某等人向西城检察院申诉。昨天,记者获悉,依据检方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判刘某等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刘某等几十名职工系中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2001年,刘某等职工接到单位通知,称公司已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银行,要求他们与中国工商银行[4.87-0.20%]北京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迫于单位的压力,刘某等职工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也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而贷款实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并按月偿还。直至2004年9月,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周转出现问题开始拖欠还贷,银行遂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将刘某等几十名职工、中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胶原蛋白粉护肤天然雪莲眼霜排名如何瘦腰有效的怎样增高保湿深层清洁面膜最好的眼部去皱去皱茶树精油去痘印比较润肤乳排行榜去角质如何快速祛痘日霜什么眼霜最好

2006年9月,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等职工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刘某等人应依法偿还拖欠的贷款及利息,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2008年11月,本案法院执行期间,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刘某等职工成为被执行对象,并因信誉不善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西城检察院查明刘某等职工在庭审中曾提出系受公司欺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且没有实际使用贷款购住房,房地产公司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因此借款合同并非刘某等职工真实意思。法院在查明该事实的情况下仍判决刘某等职工还款,属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当。于是,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由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刘某等职工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银行的个人信用影响也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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