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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了新办法

时间:2010-05-26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查看评论(0) 点击(305)

为了更好地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自住房时获得实惠,使公积金提取更加规范,近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前12个月内有逾期还款记录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该《办法》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都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根据该《办法》,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提取金额起点为百元整数,账户内最低保留50元余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同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须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无逾期记录,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余额,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前12个月内有逾期还款记录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6个月还款额的,可冲减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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